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江自然资(登记)公字〔2025〕第120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江集有(2012)第300241号
江门市江海区七东东直巷地段
集体所有权
440704008002JA00014W00000000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