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旧院区新增950张床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位于江门市胜利路161号,本项目在现有院区内新增950张床位,就诊人数新增约510人次/天。扩建完成后,全院共设置1300张床位,就诊人数约698人次/天,主要功能为心理治疗、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和住院,主要设置精神科、心理科、老年科、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药剂科、检验科、特检科等,不设置手术室、发热门诊、牙科等科室,设有住院综合楼(康宁楼)、老人关怀楼、关爱楼、饭堂药库楼。
二、受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标准、评价因子、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总体合适,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总体清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和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蓬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恶臭(硫化氢、氨、氯气、甲烷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院区边界无组织恶臭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消毒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备用发电机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产生的废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文昌沙水质净化厂进水标准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文昌沙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低噪设备和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医院东南、西南、西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环发〔2003〕188 号)要求,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院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和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
(五)做好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六)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不少于105m³的事故应急池,确保雨污水管道隔离闸有效,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并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无需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蓬江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蓬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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