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技术水平不断提升,AI文生图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然而,AI文生图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聚焦北京互联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起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以下分别称“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幻之翼透明椅”案),比对其裁判结果、裁判逻辑,以探究AI文生图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要素。
案件介绍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
原告李某2023年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输入多组提示词、参数和调整细节等操作生成了一张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并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并抹去原告的署名水印。原告李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对该图片有一定的智力投入,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元等责任。
“幻之翼透明椅”案
原告丰某通过使用Midjourney软件输入多组提示词,生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系列图片,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分享生成提示词。被告朱某曾联系原告寻求合作,但被拒绝。之后,被告朱某参考原告主动分享的最初提示词,再进行修图和调整生成了近似设计,并将其生产销售。原告丰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经一二审法院裁判认为,原告生成的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的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因此不能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分析与思考
纵观上述两案,在“用户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这一相同场景下,法院却对AI文生图能否构成作品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但从两案的裁判思路分析,两地法院对AI文生图能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一致的,均以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智力成果构成要件为关键要素。
一般来说,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作品应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AI文生图能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对于如何判定,两地法院给出了具体可行的方案,即:通过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来判定使用者有无进行智力投入、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使用者应该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
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根据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还原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整个过程中,虽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画”的,但原告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安排和一定的智力投入。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与在先作品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因此,涉案图片属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幻之翼透明椅”案
原告无法通过Midjourney软件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也未能提供涉案图片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对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不能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AI文生图能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查明所涉人工智能软件模型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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